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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生遭电信诈骗9800元后自杀,主犯被判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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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9-24 18:56: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9月21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共八宗)。这些案例包括依法严惩利用虚假中奖信息、封建迷信、直播带货、网络投资及购物等实施电信诈骗犯罪,以及帮助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多种关联犯罪。


据了解,自2021年以来,全省法院共审结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案14972件23897人,电诈集团犯罪案件98件756人。各级法院依法严惩电诈犯罪,全力追赃挽损,追缴涉诈资金超过3.3亿元,守护好人民群众的“钱袋子”。各级法院还延伸审判职能,积极参与综合治理,对学生教育管理、市场监督、电信网络管理等方面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司法建议340余份,助力源头治理。


利用虚假中奖信息实施电信诈骗致被害人自杀主犯被判无期


2016年6月初,被告人陈某慧、熊某江密谋诈骗财物。随后,陈某慧购买“钓鱼网站”域名及4万个手机号码信息,虚构“淘宝”平台或“奔跑吧兄弟”节目等中奖信息向前述手机号码群发,再冒充客服人员以缴纳“保证金”“税款”等为由骗取“中奖者”的财物。2016年6月至同年8月底,陈某慧、高某忠、范某杰、叶某锋、熊某江等人采用前述诈骗方法,先后骗取被害人蔡某妍等63人财物合计104.1万余元,其中蔡某妍被骗9800元后投海自杀。其间,林某雅明知叶某锋等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然为其办理POS机,后叶某锋通过该POS机以刷卡消费方式为陈某慧及他人转移诈骗所得等资金420.2万余元。2016年7月2日,被告人陈某亿办理5张银行卡并出售,上述银行卡亦被陈某慧等人用于诈骗犯罪。2013年12月至2014年3月,陈某慧还雇用他人冒充“爸爸去哪儿”等综艺节目组向手机用户发送虚假中奖诈骗信息共计73万余条。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陈某慧、范某杰、高某忠、叶某锋、熊某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该犯罪团伙诈骗数十人,一被害人因被骗自杀,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五人均是主犯。林某雅、陈某亿明知他人实施犯罪,仍提供销售点终端机、银行账户予以协助,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以诈骗罪判处陈某慧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法院表示,被告人陈某慧等结成诈骗团伙,虚构中奖信息实施诈骗。诈骗对象包括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等,并造成一名即将入学的大学生自杀的恶劣后果,人民法院对陈某慧顶格量刑,彰显了对电信网络诈骗首犯、组织者、罪责严重者依法从严从重打击的决心。此案同时警醒大家提高警惕,不轻信所谓“中奖”等“意外惊喜”,拒绝“以小博大”的利益诱惑,共同构筑识诈防诈网络。


利用网络投资平台诱骗他人投资340多万元主犯被判诈骗罪


2017年4月,被告人丁某凡、温某峰和林某(另案处理)合谋非法搭建“金融树”“拉菲国际”等虚假互联网金融交易平台,雇请业务员诱骗客户前来投资,并安排人员假扮“分析师”予以“指导”,通过人为操控制造交易假象,骗取客户投资款。后三人在福建省福州市设立窝点,招聘人员实施诈骗,共骗取被害人黄某等十余人的投资款340万余元。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丁某凡、温某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利用电信网络技术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二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以诈骗罪分别判处丁某凡、温某峰有期徒刑十年、九年,并处罚金。


法院表示,网络平台投资型诈骗犯罪中,犯罪分子往往精通网络技术、金融投资等方面的专业知识,作案手段的专业性强、精密度高,防范识别难度大。被害人一般欠缺专业知识,处于明显弱势,极易坠入陷阱。投资者应擦亮双眼,审慎判断所谓的高额回报是否符合正常的经营规律和商业逻辑,提高识别投资类诈骗的能力,坚决拒绝非法投资平台,做到理性投资、依法维权。


打击“买真退假”诈骗维护网络交易秩序


2020年9月起,王某明收购、借用他人账号,使用虚假收货人姓名在某知名网购平台购买名牌运动鞋、乐高积木等商品,同时在其他网购平台低价购买同款仿品,将仿品置换正品向唯品会退货退款,“掉包”的正品则销赃获利,共骗取商品价值129万余元。2021年3月起,廖某榆、郭某颖效仿王某明以上述方式“掉包”商品,分别骗取商品价值24万余元、19万余元。归案后,廖某榆、郭某颖退赃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王某明、廖某榆、郭某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假货冒充真品,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均已构成诈骗罪。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及悔罪态度、退赔情况,判处王某明、廖某榆、郭某颖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至有期徒刑三年不等,并处财产刑。


法院表示,网络购物平台竞争日趋激烈,为吸引客户,纷纷提供无理由退货退款等便捷服务,本案被告人恶意利用网购平台规则,“掉包”正品货物实施诈骗犯罪,严重扰乱正常网购秩序。人民法院对此类行为依法惩处,保护商家的合法权益,维护网络经济的健康发展,倡导网络交易各方践行平等、公正、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依法打击行业“内鬼”维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


被告人陈某任职的广东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为某通信分公司提供线上订单交付服务。2019年11月至2021年4月期间,陈某利用其担任公司电话卡配送员、配送组长、片区主管的职务便利,先后招揽被告人梁某俊、李某剑等4人,在向手机卡用户交付手机卡过程中,未经用户同意,擅自获取用户的实名制手机号码和验证码,出售给他人用于注册微信、京东、抖音等账号,其中一张手机号码注册微信账号后被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骗取被害人10万元。陈某等人涉案非法所得20.1万余元至1.5万余元不等。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陈某、梁某俊等4人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李某剑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陈某等人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和提供给他人,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各被告人自愿认罪,积极退赃,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遂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陈某、梁某俊、李某剑等5人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通信等特殊企业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取海量公民信息,公司人员非法收集、贩卖公民个人信息牟利,为下游关联诈骗犯罪提供便利,是全链条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重点。为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提供给他人的,入罪的数量、数额标准减半计算。依法对被告人陈某等从重处罚,体现了国家为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发态势开展前端打击、实施源头治理的决心和策略。


(来源: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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