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贵州高院召开相关新闻发布会,介绍今年1至7月全省法院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关联犯罪工作情况,并发布了9件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一: 喻某斌、李某卓、曾某等六人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9月至12月,被告人喻某斌邀约他人共同实施电信网络投资理财诈骗,与被告人李某卓、曾某共谋后分工进行出资、邀约人手、购买设备及虚假理财APP、租用场地等准备工作,被告人肖某勇、毛某勇、邓某伟等人先后加入。几人约定了犯罪所得款项的分配方式,利用购买来的手机、微信账号等,包装各种虚拟身份添加被害人聊天,取得被害人信任后,以发现一个好的投资理财项目可以一起挣钱为由,将被害人拉进该团伙建立的微信群,在群内发布关于“华纳兄弟”APP投资影视获利的虚假信息进一步诱骗、引导被害人注册投资。为能骗取更多资金,在被害人前期进行投资时,会“返利”部分给被害人,待被害人投入更多资金后,喻某斌等人便关闭APP后台,卷款消失并瓜分赃款。 通过上述方式,几被告人诈骗多名被害人人民币累计227万余元。被告人喻某斌等五名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被告人毛某勇主动投案。被告人喻某斌所分得赃款40余万元被公安机关缴获、扣押。 二、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喻某斌等六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电信网络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诈骗罪。本案中六名被告人犯罪金额共计227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在本案诈骗罪共同犯罪中,六名被告人各有分工,均系本案诈骗犯罪中重要环节,但被告人喻某斌、李某卓、曾某在其中策划、组织、管理作用明显,应认定为主犯,被告人肖某勇、毛某勇、邓某伟因所起作用次要,可认定为从犯。六名被告人利用电信网络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之规定,应酌情从严惩处。结合具体犯罪情节,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喻某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某卓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七万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曾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七万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肖某勇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邓某伟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毛某勇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三、典型意义 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已经成为当下我国发案数量最高的犯罪领域,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并影响我国金融、经济安全。常见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类型包括冒充熟人诈骗、冒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诈骗、刷单返利诈骗、投资理财诈骗、虚假中奖诈骗等,随着国家不断加强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打击力度,犯罪分子在滋生土壤不断被铲除、生存空间持续被挤压的同时,也在不断变换诈骗手法,各种新型网络诈骗方式层出不穷。以本案为例,几被告人利用虚假网络身份向被害人介绍虚假理财APP实施投资理财型电信网络诈骗,前期通过返利获取被害人信任,待被害人投入更多资金则关闭APP后台卷款消失。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要提高警惕,不要随意相信网友推荐的投资网站,理性克制投机获利心理,不要因前期的小额返利就放松警惕加大投资,造成巨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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